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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人伪造遗嘱一定会丧失继承权?“雨燕直播官网”发布日期:2024-09-25 浏览次数:
本文摘要:简介:在我国,大多数人并没提早决定好自己身后财产的意识,于是之后造成遗产纠纷案件频密再次发生。

简介:在我国,大多数人并没提早决定好自己身后财产的意识,于是之后造成遗产纠纷案件频密再次发生。有些继承人为了需要多分、独霸遗产而假造遗嘱。当然这样作法是违法的,那么继承人假造遗嘱一定会失去继承权? 原告张某1、被告张某2及案外人张某3从小由王某、张某夫妇领养。

张某于70年代去世,王某于2012年去世。原告曾在被告没到场的情况下,口述内容让周雪星代书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6月16日的王某名义的遗嘱,并且假造叶南民的见证人亲笔签名和指印。2016年,原告控告被告及案外人张某3,拒绝根据遗嘱由其承继王某遗产。在该案审理过程中,张某3向本院回应其强迫退出承继权利。

原告退回了该案的控告。后张某2向本院驳回诉讼(案号为(2016)浙1121民初4371号),拒绝宣告张某1失去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,由其承继王某遗产。张某1也诉至本院,拒绝证实其对王某遗产拥有继承权,张某2不拥有继承权。法院对(2016)浙1121民初4371号及本案展开了拆分审理。

【争议焦点】 假造遗嘱否失去继承权? 【律师分析】 继承人假造遗嘱仍未超过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失去继承权。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:“继承人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,失去继承权:(一)蓄意杀死被继承人的;(二)为争夺战遗产而杀死其他继承人的;(三)被遗弃被继承人的,或者折磨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;(四)假造、伪造或者封存遗嘱,情节严重的。”可见,继承人假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,才失去继承权。

何谓“情节严重”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:“继承人假造、伪造或者封存遗嘱,侵犯了缺少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,并导致其生活艰难的,不应确认其情节严重。” 从上述案情来看,被告及其他继承人不属于缺少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。

且原告假造遗嘱索取财产的目的并没超过,没给其他继承人导致生活艰难的严重后果,所以原告的不道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,不因此失去继承权。遗嘱的有效地条件是什么? (一)遗嘱人必需要有几乎民事行为能力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需有行为能力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,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, 仍科违宪遗嘱。

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,后来失去了行为能力,不影响遗嘱的效力。”患上聋、痴、盲等生理缺失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,他们是有几乎行为能力的,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。(二)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需是其现实意思回应。

意思回应不现实明确反映在如下几种情况中: 1、威逼遗嘱人所立的遗嘱; 2、愚弄遗嘱人所立的遗嘱; 3、被非遗嘱人伪造的遗嘱; 4、被伪造的遗嘱; 5、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、三、四款规定:“遗嘱必需回应遗嘱人的现实意思,不受威逼、愚弄所立的遗嘱违宪。假造的遗嘱违宪。

遗嘱被伪造的,伪造的内容违宪。” (三)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需是有处分权的。

在现实生活中,少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表示同意之后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,另外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遗嘱人生前的不道德与遗嘱的意思回应忽略,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承继开始前灭失、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往、部分移往的,遗嘱视作被撤消或部分撤消。” (四)遗嘱的内容必需合法。

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:1、遗嘱中止了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。2、遗嘱没为胎儿保有适当的承继份额。

3、遗嘱内容违背其他法律。(五)遗嘱的形式必需合法。才可使用公证、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等形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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